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合情合理大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工作情况,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和《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依照本办法自愿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分别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和10日前,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临时召开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我县有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旁听证。

  旁听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公民的申请顺序和代表性、广泛性考虑发放。旁听证限一次会议使用。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10名以下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次可以允许5名以下公民旁听。临时召开的会议不安排公民旁听。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旁听公民应当佩戴旁听证,在旁听席位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违者其旁听资格将被取消。

  旁听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旁听公民承担。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意见的,不得当场发言和散发材料,但可以在会场外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对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或以会议简报等形式反映,或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于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疑难复杂的问题除外)。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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