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日制度

  (经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直接联系,更加广泛、及时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主体: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

  二、接待对象:本届县人大代表和驻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

  三、接待时间:代表接待日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一般在当月的10日前后进行。代表参加接待日活动,需提前5日将要反映的事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也可以由代表联络室提前5日将要搜集的社情民意、重点内容和要求告知代表,并向主任会议成员提出接待建议。

  四、接待单位及人员。每个接待日由1名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参与接待,代表联络室具体承办并做好准备工作。

  五、接待方式。代表接待日活动可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召开座谈会、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进行。

  六、依法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部门(含县内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应提前7日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提出约见的人员及有关要求。代表联络室根据代表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部门负责人应接受约见。

  代表要求接待日安排约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约见,相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参加。

  代表要求在其他工作日约见的,由代表联络室告知被约见单位,被约见单位应提前3日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反馈接受代表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接受约见的负责人名单,由代表联络室通知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参加。

  七、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处理。代表在接待日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成员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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