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意见

  (2015年8月2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支持和保证代表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代表应当充分了解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

  (一)建立群众联系点。各代表小组可在原选举单位所属行政区域或原选区内建立联系点,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各代表小组联络员,做好日常联络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小组在同区域内也可联合建立联系点。

  (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代表在参加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集体活动中,应当面对面地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并在调研、视察报告中予以反映。

  (三)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依法接受选民监督的一种新形式。代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端正态度,积极参与,按要求认真做好述职的准备,并对选民的评议意见进行面对面的说明答复。

  (四)开展走访活动。县人大代表除定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外,基层人大代表每月要开展走访群众活动,县级领导中的人大代表每年走访群众不少于两次。

  第三条  代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深入调查研究,并采取不同方式及时反映。

  (一)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提出。

  (二)属于工作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作为代表建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交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

  (三)属于群众个人诉求的,可以代表信访件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

  第四条  代表收到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提出问题和意见的群众反馈。群众对处理意见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必须予以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阻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各乡镇人大应当指导区域内的代表和代表小组制定联系群众计划,为代表小组集体接待群众提供帮助。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应当载入履职档案。

  第八条  代表联系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具体办案。

  第九条  各乡镇人大要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代表同群众联系的途径和方式,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宣传代表联系群众的先进典型,增强代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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