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8年3月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塑造一流形象,维护人大权威;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应当坚持履职尽责,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谋事、干事、成事,在紧扣县委中心工作上着力,在支持政府重点工作上发力,在推进部门工作实施上用力,在解决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上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把为民代言、为民谋利、增进福祉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的相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当常委会开展工作时,其他工作和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确保常委会会议的正常举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对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或一年之内三次因故不参加常委会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将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依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八条  会议期间,应保持会场的庄重严肃,遵守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言之有据,文明用语。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任何个人都无权否决或改变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有重点地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评议、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和活动,并注意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常委会反映和报告,通过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监督程序,督促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解决并处理好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时刻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到原选区走访代表和群众,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任期内应主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团结务实,清正廉洁,当好各方面的表率,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常委会规定不准或暂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事项,不得泄露。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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