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5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中央和省、市、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民生实事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法按规定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差额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纳入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以本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公益类项目。主要涉及:教育事业、就业创业、养老济困、卫生健康、市民安居、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便民服务等各领域、各方面。

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当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实施、代表票决、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来组织推进。

第二章  征集和筛选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乡镇、街道、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通过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代表联络站、进民主实践点等方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反馈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意见情况。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筛选,并组织有关部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拟定初选建议项目。初选建议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向县人民政府反馈。

对于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建设、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辅助建设等项目,一般不列入初选建议项目。

第八条  初选建议项目拟定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说明后,决定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说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全体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十二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十三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明确项目预定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经人大代表审议,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差额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0%,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入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项目数量多于票决办法规定的应选项目数量时,按得票多少,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如获得赞成票相等不能一次确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项目少于应选项目数时,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另行票决补足。票决结果在大会上宣布,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  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2个月内,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制定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  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如作出相应调整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集中视察、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县人民政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机制,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见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小组,开展日常跟踪监督。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末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票率达参评人数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率低于60%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监督,推动项目如期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具体实施细则》,保障民生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由街道人大工委依据《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会同街道办事处,通过协商会等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基层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民生实事项目落实。

第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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