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工作,提高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对部分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被测评部门和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审计局提供,经县人大财经委、县人大常委会预算(财经)工委初步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应当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财经)工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制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前,县人大常委会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财经委委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顾问等,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掌握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以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报告下列情况,综合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进度和整改成效;
(二)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持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的情况;
(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六)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况;
(七)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被测评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测评。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0%及以上的为满意,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40%及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第十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视情依法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报送县委,并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印发被测评部门和单位,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监督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约谈。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预算(财经)工委负责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预算(财经)工委应当加强与县审计局及被测评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确保满意度测评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满意度测评工作,按要求向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财经)工委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整改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松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