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制发办法

  (2024年6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制发流程,提高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及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后,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等领域重大问题、突出问题的议题,可以制发审议意见书,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代表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视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对重点议题的初审意见,相关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工委会议讨论、开展专家论证咨询等方式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联系选民、人大代表,听取对相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前将了解到的情况填写审议意见卡,供审议时发言。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应当结合视察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紧扣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和要求。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后,办公室记录人员三日内整理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相关工委;相关工委七日内初拟审议意见书,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相关工委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对审议意见书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行文交办公室核稿,再由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审议意见书须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我县实际,紧紧围绕中心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肯定成绩实事求是、指出问题精准客观,并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体现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避免冗长空洞。

  第七条  审议意见书承办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方案。

  第八条  常委会应当对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开展持续跟踪监督,具体按照《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暨满意度测评办法》(松人常办〔2024〕17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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