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石锦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1日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鉴于人事变动,石锦华提出辞去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宿松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石锦华辞去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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