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中共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15年10月27日中共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3日中共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宿松县委(以下简称“县委”)在县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确保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县委部署要求,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宿松贡献人大力量。

  第四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组全面履行对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领导责任,高质量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第六条  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受委托的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党建工作,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定期研究党建工作。

  第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和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县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中的重大问题;

  (三)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方案和本级人大代表、上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及需由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推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建议人选;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

  (五)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问题;

  (六)县“一府一委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建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调配等工作;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听取常委会会议准备工作情况;

  (八)党组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请示和报告

  第八条  党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客观真实、规范有序地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由党组向县委作出请示: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县委部署的重要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三)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四)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立法征询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县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和活动方案;

  (六)县委有关人大工作的会议建议方案,以及相关代拟文件起草情况;

  (七)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的有关建议;

  (八)需要县委决定的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举措;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况,由党组向县委作出报告: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市、县委重要部署要求情况;

  (二)党组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三)根据县委要求,报告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意识形态工作、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根据县委要求,报告对县委重要文件稿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专项工作、重要活动等开展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原则与制度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市、县委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同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阅审定。

  第十五条  党组建立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

  民主生活会应当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会后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县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党组成员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主持人可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要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的召开,除因特殊情况临时举行之外,一般应提前1-2天,由办公室将会议时间、会议议程通知与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遇有需要党组及时作出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情形,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通过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牵头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党组要求,办公室或相关委室可以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请党组批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党组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和党组决策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之外,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带头讲政治、重品行、作表率,肩负起“四个机关”建设的时代重任,推动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高素质人大干部队伍。

  第二十九条  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强业务学习,把握工作规律,提升领导水平,推动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条  党组成员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县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德述廉述法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人大代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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